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我委对全省民族和宗教领域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管理职能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密防范全省民族和宗教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清单。
1.负责全省性涉民族因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加强对当地举办的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
2.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指导各市及沈抚示范区依法开展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开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涉及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第七章第五十六至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5.应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