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序号 |
要素类别 |
填写规范 |
备注 |
1 |
许可事项主项名称及编码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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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项、业务办理项名称 |
1.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经营审批 2.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审批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审批 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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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管部门 |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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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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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机关 |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各县、区(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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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批层级 |
省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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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许可事项类型 |
“ 行政许可”:其他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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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许可条件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二)原料采购、制作(烹饪)、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的人员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清真屠宰厂(场)配备符合清真屠宰要求的清真屠宰师,并配备符合清真习俗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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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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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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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批程序 |
(1)收件受理; (2)审查; (3)审核;(4)审批,发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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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和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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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收费 |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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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许可证件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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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许可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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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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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年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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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管主体 |
各级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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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监管措施 |
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通过检查等及时发现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