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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和宗教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 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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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25 15: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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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事项一:对省民族和宗教委关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民族和宗教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许可(初审),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备案;以省民族和宗教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省民族和宗教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二:申请省民族和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或对省民族和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申请信息公开。

  1.具体投诉请求

  根据工作、学习和研究等需要向省民族和宗教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法定途径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省民族和宗教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应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省民族和宗教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民族和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就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民族和宗教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民族和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三:省民族和宗教委或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省民族和宗教委机关公务员或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复核、申诉、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有关检举控告、申诉、批评与建议

  1.举报内容

  对省民族和宗教委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省民族和宗教委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省民族和宗教委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2.法定途径

  纪检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4.处理建议

  收到举报信件后,根据举报内容,由省民族和宗教委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实名举报信件,调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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