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宗教工作 > 宗教政策法规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8-05 09:08:00
  • 【字体:||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 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已受戒或受箓;

  (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 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八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的方丈、监院、住持人选,由该宫观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所在宫观常住道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十一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第十二条 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监院、住持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四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须撤销职务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 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六条 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