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2006-2010年,全国民委系统认真组织实施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经过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不断增强,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族法规监督检查机制日趋完备,全国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做好的重要工作。“十二五”时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民族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是进一步提高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能力,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全国民委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民族地区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始终高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旗帜,在全国民委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民族事务的管理与服务,依法协调和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宪法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认知程度,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各族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原则。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服务。
突出重点,夯实基础。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根据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普法形式和内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着眼于各族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重点开展面向基层广大群众的普法工作,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不断夯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群众基础。
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民族工作的有法可依。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宣传普及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推动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结合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着力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三)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人口环境资源、科技进步、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及争议、社会保障及救助、教育医疗、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民依法依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变成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
(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提高民族事务管理与服务能力,提高民族工作法制化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一)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民族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法律培训制度等,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继续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公务员学法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推动将学习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的教育计划和培训规划。结合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全国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电视知识竞赛活动,拍摄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电视宣传片。
(二)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百万大学生民族政策法规网上知识竞赛”,引导各族青少年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责任感。
(三)深入开展面向社区、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积极引导、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工作,深入社区、企业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强管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引导各族群众加强交流交往、增进包容互信。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利用社区、企业平台,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就业就学等实际困难和特殊需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努力把社区和企业建设成为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四)深入开展面向基层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用群众看得懂、听得懂的语言文字,加强宣传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开设“以案说法”专栏,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提高法治观念。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面向广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普法宣传手册大赠送”活动,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以下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和国家民委所属高校、新闻出版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及本规划精神,研究制定部门五年规划,并报国家民委备案,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在国家民委普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部门实际,安排部署本部门的普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3年至2015年。2013年国家民委开始对全国民委系统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检查。2015年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民委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统筹部署、有序推进“六五”普法工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完善工作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普法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普法奖惩制度,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及时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普法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者、教师和志愿者的作用和积极性。
(五)加强阵地建设。将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作为全国民委系统普法宣传的第一平台,积极引导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结合法治实践,通过培训班、宣传栏、发放资料、文艺晚会、知识竞赛、民族团结评比活动等手段和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上开设“六五”普法专栏。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部门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编写高质量的普法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