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员单位:
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根据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各单位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拟定《省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请于6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朱贤文,86613183,86613822(传真)
附件:辽宁省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