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重新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建议》(008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8日
  • 编辑:民委管理员5
  • 来源:新华网

省政协民宗委:

您提出的 “关于重新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建议”收悉。首先十分感谢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对我省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省民族和宗教委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结合省司法厅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宗教事务立法工作推动情况

省政府高度重视宗教事务立法工作。20212月印发的《中共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2021年工作要点》中,将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列为需省政府党组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议定:“由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族和宗教委负责,积极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沟通对接,了解掌握宗教事务立法情况,研究提出立法工作意见,报省政府”。近年来,省民族和宗教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宗教政策,持续开展省政协委员提案件办理工作,积极推动宗教事务立法,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通过省司法厅,提出将《辽宁省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纳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同时,省民族和宗教委制发《辽宁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暂行)》《辽宁省宗教院校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2021年以来,鉴于地方性法规相比政府规章的效力层级更高,调整范围更广泛,立法中不再囿于政府规章的局限性,结合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参考外省区做法,2021年以来,我委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和政策研究,成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积极推动重新制定《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办理政协提案件的工作打算

1.关于重新制定《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主要内容。结合我省宗教实际,重新制定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针对我省宗教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充分兼顾了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基层、大部分宗教问题产生在基层,对“基层宗教事务”进行详细规定。如,强调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属地宗教事务管理,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宗教事务的义务,明确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林草等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二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国家宗教局政策要求,增加建立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的规定,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三是增加宗教团体义务规定,明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组织或协助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引导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抵制宗教商业化。四是增加并细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组成人员结构、推选程序,以及成员要求进行规定,并要求定期报告工作和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五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形、条件、程序进行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注销备案手续进行规定。六是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出要求,加强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

2.关于推动宗教事务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结合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是积极主动沟通省人大民侨外委、法制委,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以及省司法厅,听取《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立法工作指导意见。二是拟于6月份调研部分省区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灵活采用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是组织人员拟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份前完成征求各市宗教事务部门、部分省民族和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四是结合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条例》初稿、起草说明。五是拟于9月份向省委统战部、省政府报告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六是拟于10月中旬,向省司法厅报送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将重新制定《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纳入其中。

非常感谢省政协民宗委对宗教工作的关注,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52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