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一)第十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主 任:省委统战部部长、联系民族宗教工作的副省长
第一常务副主任:省政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的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省民族和宗教委党组书记、主任、省体育局局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和宗教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营口市人民政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市长
秘书长:省民族和宗教委副主任、省体育局副局长、营口市人民政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省直有关部门、新闻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各市民宗局局长、体育局局长
(二)第十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执行委员会
主 任:省民族和宗教委党组书记、主任、省体育局局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任:省民族和宗教委副主任、省体育局副局长、营口市人民政府联系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市长
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体育道德风尚评比委员会、竞赛组、宣传组、场地器材组、大型活动组、接待组、安全保卫组、卫生防疫组,负责举办民族运动会相关具体事宜。
(三)营口市人民政府成立筹备委员会(略)
二、工作职责
(一)省民族和宗教委
主持组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族运动会的筹备、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运动会总体工作方案;指导营口市制定和组织实施宣传工作方案;协调营口市做好开、闭幕式的策划组织工作。
(二)省体育局
与省民族和宗教委共同主持组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族运动会的筹备、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会同省民族和宗教委制定民族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负责民族运动会竞赛、表演项目工作。
(三)省财政厅
负责审核民族运动会总预算,落实民族运动会举办经费,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省委宣传部
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民族运动会宣传工作、舆情工作,宣传我省少数民族情况、民族工作的成就、民族体育的发展,协调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舆情引导管控等。
(五)省广电局
安排辽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等媒体做好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和比赛盛况的录制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营口市制定民族运动会安保工作方案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导和检查营口市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和民族运动会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省民族和宗教委、营口市做好运动员资格审查及证件审核办理工作。
(七)省卫健委
指导营口市制定民族运动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督导承办地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责任,协助营口市有关部门做好赛场、驻地场所卫生防疫、赛场医疗救护等。
(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营口市制定民族运动会食品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协助营口市有关部门做好赛场、驻地场所的食品安全和检测等。
(九)营口市人民政府
负责具体筹备、承办、实施民族运动会的各项工作;落实民族运动会各项活动和竞赛、表演场馆;组织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实施工作;承担整体接待,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