毽球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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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场地设备与器材

  第一条 场地

  第一款 场地面积

  比赛场地为长方形,长 12 米,宽6 米。场地上空6 米以内(由地面计算)和场地四周2米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二款 界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图1)(画出清晰的界线,线宽4 厘米,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较长两米界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端线。连接场地两边线的中点与端线平行的线叫中线的中点。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两个场区。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叫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中线至限制线的距离为2 米。

  第三款 发球区  

    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1 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20 厘米与端线垂直的短线叫发球区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发球区线向后无限延长的区域叫发球区。

  第二条 球网

  第一款 球网的规格

  球网长7 米,宽76 厘米,网孔2 厘米见方。球网上沿缝有45 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球网必须挂在中线的垂直上空。球网为深绿色。网柱安在中线以外,距边线50 厘米处。

  第二款 球网的高度

  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 1.60 米(男子);1.50 米(女子)。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2 厘米。

  第三款 标志带与标志杆

  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 4 厘米,长 76 厘米的白色带子,叫标志带,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叫标志杆。两杆内侧相距6 米。标志杆长1.20 米,直径1 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44 厘米,并用鲜明对比的颜色画上10 厘米长的格纹。

  第三条 毽球

  毽球由毽毛、毽垫等构成。毽毛为四支鹅瓴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每支羽毛宽3.20~3.50 厘米。毽垫由上垫、下垫和毛管构成,均用橡胶制作。下垫和毛管连在一起,上垫套在毛管上。上垫和下垫中间套有由三层以上硬质薄形皮革或类似材料制成的毽垫直径3.80~4 厘米,厚1.30~1.50 厘米。毛管高2.50 厘米。

    毽球的高度为13~15 厘米。

    毽球的重量为13~15 克。

 

  第二章 比赛队

 

  第四条 比赛队的组成

  第一款 比赛队由6 人组成,上场队员3 人,其中队长1 人(左臂上应佩带明显标志)。比赛前,各队应将参加比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登记在记分表上。未登记报的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款 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条 队员的场上位置

  第一款 双方队员必须站在本方场区内。

  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3 号位和2 号位队员,靠近端线的队员为 1号位队员(图4)。场上队员的位置必须与登记的轮转顺序相符合。

  第二款 发球时的位置

  发球一方,2、3 号位队员在发球队员的前方,彼此间相距不得少于两米。球发出后,双方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内任意交换位置。

  第三款 每局比赛结束之前,队员的轮换顺序不得调换。

  第六条 教练员和队长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和队长有权要求暂停或换人。在暂停时间内,教练员可以进行场外指导,但不得进入场区。

  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场上队长有权向裁判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但必须服从裁判的最终判决。

  第七条 服装

  第一款 比赛队员应穿着整齐划一的运动服和毽球鞋或运动鞋。

  第二款 场上队员上衣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至少高20 厘米,胸前号码至少高 10 厘米,笔划至少宽2 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的号码。队员不得空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服饰。

 

  第三章 比赛规则

 

  第八条 比赛局数和场区选择

  第一款 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

  第二款 比赛前选择场区或发球权。第一局结束后双方交换场区和发球权。

  第三款 决胜局开始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重新选择场区或发球权。决胜局比赛任何一队先得 8 分时两队应交换场区。交换时,不得进行场外指导。交换场区后,双方队员的轮转位置不得变换。经记录员查对后,由原发球队员继续发球。如未及时交换场区,一旦裁判员或一方队长发现时,应立即交换。比分不变。

  第九条 暂停

  第一款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暂停。

  第二款 暂停时,教练员可以在场外进行指导。但场上队员不得出场,也不得与场外任何人讲话,场外人员也不得进入场内。

  第三款 每局比赛中,每队可以要求两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 秒钟。某队在一局中请求第三次暂停,应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1 分。

  第十条 换人

  第一款 在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要求换人。换人时,场外人员不得向场内队员进行指导,场内队员也不得离开场地。

  第二款 每个队在每一局比赛中换人不得超过三人次。

  第三款 替补队员在上场前应在记录台附近作好准备,换人时不得超过15 秒钟,否则判该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在该局已暂停过两次,则判该队失球权或对方得1 分。

  第四款 教练员或队长要求换人时,应向裁判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号码。

  第五款 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三人次,或场外无人替换时,则判为负局。

  第十一条 局间间隙

  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最多可有2 分钟时间,供两队交换场区、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进行情况下,可以进行场外指导。

  第十二条 发球

  第一款 发球

  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发球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发球队员必须在发球区内发球,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时 2、3 号位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否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 发球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为发球失误;

  1.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2.球未进网、触网或触及标志杆;

  3.球从网下穿过;

  4.球从标志杆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

  5.球触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6.球落在界外;

  7.发球延误时间超过5 秒钟;

  8.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第三款 当发球队失误时,应判失发球权,由对方发球;

  第四款 重发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重发球:

  1.在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2.在比赛进行中,毽毛和毽垫在飞行时脱离;

  3.在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

  4.在比赛进行中,其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

  第五款 发球次序错误

  当球发出后,裁判员发现该队发球次序错误,则判该队失发球权,并恢复正确位置。如犯规队已得分,应取消该队因该次发球次序错误所得分数。

   第十三条 轮转顺序

  第一款 某队取得发球权时,应先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然后由轮转到 1 号位队员发球。

  第二款 新的一局开始前,可以变换本队队员的轮转顺序并填好位置表(表 1)交给记录员。

  表1 第局位置表

  第十四条 比赛进行中的击球与附加动作

  第一款 每队在将球踢人对方场区前,在本方场区最多只能三人次共击球四次(膝关节以下击球为踢,膝关节以上击球为触)。

  第二款 每个队员可以连续踢球两次或触球两次。

  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触球。

  第四款 球不得明显地停留在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罚则:违反第十四条第一至四款均为违例,判由对方发球或得1 分。

  第十五条 网上球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为好球,球触标志杆为失误。

  第十六条 触网

  第一款 比赛进行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均为触网违例。

  第二款 队员击球后,触及标志杆或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柱、网绳或其它物体,不为违例。

  第十七条 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第一款 过网击球为犯规。

  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进入对方场区的空间。

  第三款 队员若用头攻球时,必须在限制线以外,但落地时两脚可落在限制线内。

  第四款 在比赛进行中,除脚以外,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线,脚不得完全越过中线。

  第十八条 死球与中断比赛

  第一款 球触地及违例为死球。

  第二款 中断比赛:其他人或物品进入比赛场区;更换损坏器材;运动员发生意外事

  故等。发生以上情况,裁判员应鸣哨,中断比赛或恢复赛。

  第十九条 计胜方法

  第一款 接发球队失误,应判对方得1 分;发球队失误,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 某队得15 分并至少比对方队多得2 分时,则为胜一局。如比分是14 比14,比赛应继续进行,直至某队领先2 分,方为胜一局。

  第二十条 判定和申诉

  第一款 一场比赛中,正裁判员的判定是最终判决。

  第二款 只有队长可以对裁判员的判罚当场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正裁判员应及时予以解释。

  第三款 申诉比赛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争议,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员,比赛后可向仲

  裁委员会提书面申诉。正裁判员亦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裁判员

 

  裁判员首要条件是公正无私,进行裁判工作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的组成.

  每场比赛应有正裁判员、副裁判员、记录员和记分员各一人,司线员两人。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的位置及其手势.

  第一款 正裁判员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他的视水平线必须高出球网上沿 45~50厘米。

  第二款 副裁判员站在球网另一端的场外,面对正裁判员。

  第三款 记录员坐在正裁判员对面的记录台上。

  第四款 记分员与记录员并排坐在记录台上。

  第五款 两名司线员应分别站在球场两端相对的一角,距球场 1 米的位置,各负责两条线(一条边线,一条端线)和一个发球区。

  第六款 裁判员的手势

  得分或发球权:一手侧平举,指向发球队一方。

  界内:一臂斜伸,手指斜下指。

  界外:两臂屈肘上举,手指并拢,掌心向后,向后摆动。

  触身体出界:一臂屈肘抬起,手指向上,掌心向后,另一手手掌摩擦该手手指。

  手球犯规:一手指向另一手臂。

  发球犯规:一臂斜平举向发球区。

  球从网区外飞过或触标志杆:一手食指指标志杆。

  四人次击球:一臂屈肘举起,伸出四个指头(拇指除外)。

  五次击球:一臂屈肘举起,伸出五指。

  过网犯规:一手掌心向下,前臂放置在球网上空。

  侵入对方场区:一手食指指中线。

  持球:一臂屈肘慢慢举起,掌心向上。

  连击:一臂屈肘举起,伸出食指和中指。

  一局结束:两臂屈肘在体前交叉。

  发球时未抛起:一手臂前平举,掌心向上,上下摆动。

  发球时五秒违例:一手上举,五指分开。

  触网:一手触网顶或触犯规队一侧球网。

  重新发球或双方犯规:两臂屈肘抬起,竖起拇指。

  暂停:一臂屈肘抬起,另一手手掌放在该手指尖上。

  换人:两臂屈肘在胸前绕环。

  位置错误:一手食指在体前逆时针水平绕环。

  球触障碍物:两臂屈肘抬起,两手中指在胸前相触。

  侵入限制区:一手指向限制线,上下摆动。

  警告与取消比赛资格:持黄牌为警告,持红牌为取消比赛资格。

  界内:向下示旗。

  界外:向上示旗。

  发球犯规、球从网区外飞过或触标志杆:一手举旗摇摆,另一手指向发球区或标志杆。触身体出界;一手举旗,另一手手掌摩擦旗杆顶端。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职责

  第一款 正裁判员

  1.正裁判员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在比赛中,他的判定为最终判决,他有权处理比赛中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未规定的问题)。当他认为其他裁判员的判罚有错误时,可以改判。

  2.正裁判员因故有权宣布中断和恢复比赛的时间。

  3.正裁判员鸣哨成死球时,应以明确的手势表明死球的原因及应发球的一方。

  4.队员在违反下列规定时,应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1)警告(出示黄牌):

  ①对裁判员有不正当行为;

  ②对对方队员或本方队员有不正当行为;

  ③踢、打用头撞击或企图踢、打、用头撞击对方队员;

  ④在比赛中断(局间除外)时,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离场。

  (2)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经警告后,如重犯或情节恶劣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5.比赛前,正裁判员检查场地、设备、用具、毽球及运动员服装等。

  6.比赛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用投币方式选择场区或发球权。

  7.安排两队的准备活动时间。

  第二款 副裁判员

  副裁判员应主动协助正裁判员进行工作,当正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他代替正裁判员执行职务。

  1.检查队员场上的位置和在决胜局交换场区后的位置。

  2.判断队员是否越过中线和违反限制线的规定。

  3.判断队员是否触网及球,是否触及副裁判员一侧标志杆,或从该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

  4.比赛成死球后,他接受教练员或队长提出暂停或换人的要求,并掌握暂停的|时间和换人的规定。

  第三款 记录员

  1.比赛开始前,负责在登记表上登记两队队员姓名、号码,并请临场指挥的教练员和队长签字。

  2.每局比赛开始前,登记两队上场队员的号码及轮转顺序。在记录员左侧的一队登记在记分表的左侧,右侧的一队则反之。

  3.比赛进行中,登记比分,登记两队暂停和换人的次数及轮转顺序错误等,并要及时通知副裁判员。

  4.某队要求暂停时,应报告双方已暂停的次数。

  5.每局结束和决胜局某队得8 分时,宣布交换场区。

  6.比赛成死球时,如某队要求暂停或换人,要及时报告裁判员。

  7.比赛结束后,请正、副裁判员和双方队长在记分表上签字。

  第四款 记分员

  比赛时,负责显示双方运动员所得分数。

  第五款 司线员

  1.判球是否出界。

  2.判球否触及场上对员后出界。

  3.判断球是否从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

  4.判断发球队员是否踏及端线、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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