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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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批准,由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辽宁省体育局主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18年在葫芦岛市举行。 

  本届民族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以“相聚民族盛会,谱写团结颂歌”为主题,充分展示我省少数民族精神风貌、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平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运动会全称和简称 

  (一)全称: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简称:第九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第九届全省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8810日至16日,葫芦岛市。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珍珠球、蹴球、毽球、秋千、押加、板鞋竞速、民族健身操、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绊跤、希日木)、狩猎、跳板、雪地走、赛威呼。 

  (二)表演项目: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六、运动员资格 

  (一)户籍(学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要求执行各单项规程。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参加办法 

  (一)以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各市分管副市长担任。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每个代表团人数视实际申报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0人,其中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如代表团参赛的项目较多,工作人员可适当增加1-2人。 

  (三)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八、比赛办法  

  (一)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表演项目规则。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的各单项均录取前6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项目,取消比赛。 

  (三)表演项目颁发一、二、三等奖。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报名及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参赛运动员名单于2018410日前分别报省民宗委文教处和省体育局群体处。报名表需电子和纸质文档(一式2份)。(省民宗委文教处邮箱:smwwjc@163.com,省体育局群体处邮箱:23932471@163.com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于2018610日前将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一式2份(须加盖市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省民宗委文教处、省体育局群体处、葫芦岛市民委和体育局,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三)第二次报名截止后,所有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补报。 

  十一、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团于201889日报到,817日离会。 

  (二)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三)各代表团可派2名联络员于88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四)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报到时,须出具每名团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和县级(含)以上医务部门提供的体检健康证明。 

  (五)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三、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四、服装要求 

  (一)各代表团成员要统一着装,均需备有至少10套少数 

  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着比赛服、队服或民族服装。 

  十五、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有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由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六、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高)×3米(长),旗上标明汉文全称(XX市代表团)。不得有其他标志。团旗用旗杆由承办单位统一提供。 

  十七、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民宗委、辽宁省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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