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来源:省民委文宣处 时间:2014年08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繁荣的精神风貌,为辽宁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届全省民运会)的顺利举办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根据第届全省民运会总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倡讲大局、讲友谊、讲风格,以实际行动为加强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友谊、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做出积极努力。

一、评选范围

各市代表团

二、评选条件

1、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法。

3、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三、评选比例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机构。第届全省民运会组委会成立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是: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制订评选办法;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指导各竞委会的评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评选推荐。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代表团、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竞委会推荐提名

(三)审核确定。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评选领导小组汇总、提名,报大会组委会审定。

(四)备案公布。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填写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情况登记表。大会闭幕式上公布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奖代表团名单。

六、表彰奖励

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由大会组委会进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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