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纪律规定
为保证全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届运动会的实际,特对竞赛工作作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对于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表演)资格、全省通报以至建议所在市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等。
(一)对于谩骂、侮辱对方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判罚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外,还应令其在队内作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打人或故意伤人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给予判罚直到取消其比赛资格外,对在赛场外发生该行为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保卫、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凡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对于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定,无理纠缠,无故拖延比赛或表演时间、中断比赛或罢赛者,竞赛主管部门应令其领队或教练员立即恢复比赛或表演。对于坚持错误,致使比赛拖延或中断的,按罢赛处理。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赛后由裁判组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仲裁委员会或竞委会对罢赛者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罢赛或无故弃权者,已获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全部比赛和表演资格,并按大会经费开支标准给予罚款。
裁判员判定运动员(队)为罢赛的,比赛结束后,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四)对于在比赛中搞交易、弄虚假者,经查实后,取消运动员或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反纪律事件或罢赛,同时追究领队和教练员的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参与、纵容或不予以制止、坐视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代表团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并按大会经费开支标准,给予罚款。
三、对于违犯下列纪律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裁判资格、降低裁判等级、通报批评及建议裁判员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一)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因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接受贿赂的。
四、对于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的,不得参加比赛及表演,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对于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于对观众不礼貌、向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起哄,扰乱秩序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八、对于受到赛区纪律处分者,应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赛区委员会转其所在单位备查。
九、各赛区对违犯竞赛纪律,由仲裁委员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的,书面报赛区委员会备案。
十、对与竞赛、表演无关的违法乱纪、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大会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