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千竞赛规则

来源: 时间:2014年06月25日

第一章   场地、器材

 

第一条  场地

比赛场所为20X8米的长方形,场地的地面应平坦。比赛场地上空距地面15米高的窨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二条  器材

一、秋千架:用钢管或相应的坚固材料制成,两根立柱下端间距不少于3.5米,上端间距2米,两立柱顶端为第一横杆,高12米,往下1米处为第二横杆。秋千架应牢固地安装在场地中央(间距均从内沿丈量(见附图))。

二、秋千绳:使用伸缩性小的  麻绳、尼龙绳或棕麻绳,其直径为2.5厘米~3厘米。绳的两头分别系在第一横杆上,两绳间距为1米(从外沿算起)。再在第二横杆上向系铃架方向缠绕一圈垂落下来,在封闭的下端安置脚踏板,其下沿距地面8090厘米(见附图)

三、脚跳板:双人长40厘米,宽10厘米;单人长30厘米,宽10厘米的防滑平板状物。脚跳板距地面0.80.9米。

四、起荡台:供运动员试荡开始时,上脚踏板用的台子,台面为1X1米的正方形。高1.3米(包括台子的脚轮)。起荡台一侧应设有供运动员上下的梯子。

五、系铃架:系铃架,是用于高度比赛和触铃比赛的一个可随意升降的,并能前后移动的系有响铃的架子。两根立柱的间距应不少于4.5米,并相互平行。在其中间设有一根3米长的系铃杆。系铃杆是附有若干铃铛的横杆。

六、安全带,每条安全带均应承受100公斤的拉力。两条腕部安全带,分别套在秋千绳和运动员的手腕上(另有两条腰部安全带,运动员可选用)。可使用大会提供的或自备的安全带。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三条  比赛项目

按民族传统,只设女子比赛。

一、团体赛

二、双人触铃比赛

三、双人高度比赛

四、单人触铃比赛

五、单人高度比赛

第四条  比赛办法

一、由大会抽签确定运动员的比赛顺序。

二、准备比赛:裁判员发出准备比赛口令后,运动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地,上起荡台,系好安全带,双手握住秋千绳,一只脚踏在脚踏板上,另一只脚站在起荡台上,并向裁判员报告准备完毕,等待比赛开始信号。自裁判员发出准备比赛口令至运动员报告准备完毕的时限为3分钟。

三、开始比赛:裁判员在听到运动员报告准备完毕后鸣哨,运动员昕到哨声后方可开始试荡。

四、结束比赛:敲响锣声表示该次试荡结束。

1.触铃比赛中,当预摆次数达30次时,仍未触铃应鸣锣结束比赛;

2.高度比赛中,当预摆次数达到表一中所规定的预摆次数时,仍未触铃应鸣锣结束比赛。

3.在试荡过程中,运动员或教练员可以提出终止该次试荡的要求,裁判员应鸣锣结束该次试荡。

五、有效成绩:运动员双手握住秋千绳,双脚站在脚踏板上,秋千绳或该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到铃或铃杆均为有效成绩。

六、裁判员根据运动员或教练员的要求,每次试荡前可移动一次系铃架。向前或向后移动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见表一。

 

表一    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不同高度的预摆次数表

 

七、每队可有3人(含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协助运动员准备比赛。比赛开始后,只允许教练员停留在场地指挥运动员比赛。

八、同一运动员连续两次试荡之间,可以休息5分钟。

第五条  高度比赛

一、单人或双人比赛均有6次试荡机会。

二、铃杆高度:铃杆高度是指从铃杆(包括铃铛)的最低点至地面的垂直距离。比赛中,铃杆的高度只升不降。

1.铃杆的起荡高度均为6米。

2.铃杆升高幅度:

A:6~9:每次升高30厘米。

B:9米以上:每次升高10厘米。

极限高度:双人:10.5;单人:10米。

三、单人或双人应在每次试荡结束后的3分钟内,向有关裁判员报下一次试荡高度。所报高度应符合规定。

四、允许单人或双人在某一高度失败后,在同一高度或更高的高度上进行试荡。如出现连续3次试荡失败,则失去该项继续比赛资格。

五、判定名次

1.以比赛中试荡成绩的高低决定名次。

2.单人或双人比赛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荡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名次成绩。

3.出现成绩相等时:

A: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荡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B:如仍相等,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预摆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再相等,在出现成绩相等高度前,试荡失败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D:如在相等,在出现成绩相等高度前,试荡、预摆次数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E:如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第六条  触铃比赛

一、铃杆高度:单人:6.2;双人:7

二、单人或双人比赛均有一次试荡机会,时间10分钟。

三、判定名次

单人或双人在规定时间内,触铃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出现成绩相等,:

1.以连续触铃次数多者名次列前;

2.如仍相等,以预摆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3.如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四、当系铃架发生故障时应停止比赛,待故障排除后重新开始比赛,因器械故障受影响的运动员可在本单元比赛最后一名运动员之后重新试荡,如运动员放弃重新试荡,则故障发生前的成绩有效。

第七条  犯规与处罚

一、抢摆:抢摆是指运动员在裁判员发出哨声前开始试荡。如发生抢摆,:

    1.高度比赛:第一次应给予劝告并增加一次预摆次数,第二次应给予警告并再增加一次预摆次数,第三次则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2.触铃比赛:第一次给予劝告,第二次给予警告并扣除一次触铃次数,第三次则取消比赛资格。

二、在试荡过程中,如出现运动员的手离开秋千绳或脚离开脚踏板,:

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2.触铃比赛:裁判员应鸣锣终止该次试荡,终止前的成绩仍有效。 

三、试荡过程中,运动员借助外力增加或减少摆荡力量者,:

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2.触铃比赛:裁判员应鸣锣终止该次试荡,终止前的成绩仍有效。

四、如果运动员准备比赛的时间超过3分钟,:

1.高度比赛:判定该次试荡失败。

2.触铃比赛:1~30,扣除一次触铃次数;3l~60,再扣除一次触铃次数;超过60秒以上者,则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五、试荡过程中,如教练员或运动员自行移动系铃架,.判定试荡失败。.

六、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比赛资格。被取消比赛资格前的成绩仍有效。 

第八条  团体赛名次判定

团体赛名次依据各队运动员各项比赛中前12名的名次得分总和排定,各项比赛名次按131110987654321计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出现得分相等,以获得第.一名的项目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获得第二名的项目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第三章   工作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设置

工作人员包括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各一名、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检录员、计时员、记录员、宣告员等若干名。

第十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裁判长

1.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熟悉竞赛规程、规则、裁判法,明确'有关工作任务和事项。

2.负责工作人员职位分配。

3.领导全体工作人员检查场地、器材及其它必需用具。

4.保证规则得以执行,处理规则中未作明文规定的有关问题。

5.处理有争议的比赛成绩,并对所有成绩、名次进行审核签字。

6.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作出最后裁决。

7.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或教练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二、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裁判长缺席时,副裁判长代理裁判长的工作,行使有关职权。

三、裁判员职责

1.赛前协助裁判长检查场地器材。

2.测量秋千架、系铃杆高度以及系铃架与秋千架的距离。

3.赛中检查器材,保证器械的安全性。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终止比赛。

4.负责计取每次试荡的预摆次数、触铃比赛的触铃次数和空荡次数。

5.负责运动员成绩和犯规情况的判定。

6.发出准备比赛和比赛开始命令。

四、助理裁判员

1.协助裁判员移动起荡台和系铃架。

2.协助裁判员检录和带领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

3.保证比赛场地的秩序。

五、检录员

1.赛前根据竞赛日程和比赛秩序进行检录,并将检录结果及时通报裁判长。

2.比赛进行中负责比赛运动员的入场。

注:候补计时员的表只有在计时员的表出现故障时,方可作为正式用表。

六、计时员

1.计取和记录运动员准备比赛时间及延误时间。

2.负责计取触铃比赛时间,当比赛用时为10分钟时停表鸣锣结束比赛。

七、记录员

1.负责记录有关比赛的成绩(试荡次数、预摆次数、触铃比赛的空荡次数、试荡高度及试荡的成功、失败情况)

2.判定运动员名次,并交裁判长审核签字。

3.将比赛成绩分别交宣告员宣告、张贴公布和收集整理入档。

4.根据比赛单项成绩统计团体赛总分和判定团体名次,并交裁判长审核签字。..

八、宣告员

1.宣告大会比赛进程、介绍参赛选手情况及相关信息。

2.宣告比赛高度、运动员比赛成绩及试荡中途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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