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经省政府批准,由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辽宁省体育局主办,盘锦市人民政府承办的辽宁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14年在盘锦市举行。
本届民运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以“相聚民运会、快乐健康行”为主题,充分展示我省少数民族的精神风貌、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主办单位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
三、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8月15日至21日在盘锦市举行。
四、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珍珠球、蹴球、毽球、秋千、押加、板鞋竞速、民族健身操、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绊跤、希日木)、狩猎、跳板、雪地走、赛威呼。
(二)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五、运动员资格
(一)户籍(学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要求执行各单项规程。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参加办法
(一)以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每个代表团人数原则不得超过80人,其中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如代表团参赛的项目较多,工作人员可适当增加1-2人。
(三)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七、比赛办法
(一)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民委、省体育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规则。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的各单项均录取前6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二)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项目,取消比赛。
(三)表演项目颁发一、二、三等奖。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九、报名及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参赛运动员名单于2013年4月30日前分别报省民委文教处和省体育局群体处。报名表需电子和纸质文档(一式2份)。(省民委文教处邮箱:smwwjc@163.com,省体育局群体处邮箱:23932471@163.com)。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于2014年 6月30日前将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一式2份(须加盖市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省民委文教处、省体育局群体处、盘锦市民委和体育局,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三)第二次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十、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团于2014年8月14日报到,8月22日前离会。
(二)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三)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8月13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四)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意外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
(五)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二、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三、服装要求
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四、比赛器材
比赛所有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标明汉文全称(XX市代表团)。
十六、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
十七、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民委、辽宁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