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工作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 编辑:民委管理员4
- 来源:
辽民族发〔2015〕15号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民委:
为进一步规范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优惠政策
“十二五”以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工作,下发系列政策文件,制定出台了扶持民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市民委要以系列政策文件为根本依据,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规范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建立并完善档案制度
(1)建立企业基本档案
各民品企业填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档案”(表格附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所在地市民委,各市民委于每年二月底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省民委。
(2)优惠利率基础资料备案
各民品企业将每一笔与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每季度报所在地市民委备案。
三、建立台账制度
各民品企业建立《目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台账制度,作为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的数据支撑和辅助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生产的《目录》商品(精确到类别、品种、商品具体名称)产值、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使用情况及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目录》商品生产、销售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
上述台账内容,按每季度进行备案。具体工作请各市民委组织实施。
四、落实《目录》商品展示制度
各民品企业必须具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展示室(陈列室),或者在企业展示室(陈列室)中有独立的《目录》商品的展示柜台。
各市民委要指导民品企业落实好《目录》商品展示制度,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五、建立并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各市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民品企业生产《目录》商品情况,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或不再生产《目录》商品、生产的《目录》商品低于总产值10%的民品企业,停止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六、强化监督管理
省民委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上述情况。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无效的,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暂停相关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附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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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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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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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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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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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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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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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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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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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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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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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员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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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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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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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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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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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目录》商品生产销售情况 |
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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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产值 占总产值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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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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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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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生产流动资金贷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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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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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金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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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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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
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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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产值 占总产值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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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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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商品流动资金贷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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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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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流动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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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金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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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品企业对此档案真实性承诺:
(盖章) 年 月 日 |
属地民族工作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