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请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建议》(144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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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承、发展进行研究,制定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省教育厅为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一是省政府每年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补充由民族教育特点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十二五”期间共投入5000万元,改善70多所双语学校办学条件,完成了双语教师省级全员培训。二是蒙古族、朝鲜族小学实行七年制,将延长一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重点学习本民族语文,为学习本民族语言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为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每校不足1名的按1名配备了民族语文教师,保障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四是为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用本民族语言和汉语文,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接受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政策。  

  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全面普及民族双语学前教育为重点,到2020年建设50个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研训基地,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差距,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师资配备和教材资源配套供应基本满足教学需求。省教育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 

  二、省人社厅对您提出的关于双语教师的岗位津贴问题,给予了政策解释。这类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范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一直实行统一管理,各类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执行时间和办法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和其他部门没有制定和调整的权限。目前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没有对双语教师岗位津贴做出文件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省人社厅建议阜蒙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省《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辽政办发[2011]42号)中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各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者倾斜”的规定,在核定相关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双语教学的特殊性,通过核增绩效工资总量,适当提高双语教师待遇。 

  三、省文化厅近些年来,在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非常重视少数民族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认定、开展传承活动等方面都予以重点支持。一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我省共有199人先后被文化部和省文化厅命名为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少数民族传承人59人,所占比例达到29.6%。二是制定出台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提出了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议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对蒙古族乌力格尔、蒙古族民歌、阜新东蒙短调民歌、阜蒙蒙古勒津医药、阜蒙蒙古勒津刺绣、医巫闾山满族剪纸、本溪满族剪纸、新宾满族剪纸、沈阳满族剪纸、丹东满族医药、铁岭朝鲜族面具舞、铁岭朝鲜族秋夕节、锡伯族喜利妈妈、朝鲜族农乐舞、朝鲜族盘索里、抚顺满族地秧歌、锦州满族民间刺绣、丹东朝鲜族寿礼、凤城满族荷包、沈阳、抚顺、本溪、辽东满族民间故事等少数民族文化项目给予了鼓励政策,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四、省民委在省政府领导下,多年来,高度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传承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果显著。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设有民族语文工作机构,教育工作部门设立民族教育工作机构,尤其在民族自治县民族和文化教育部门设立了民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二是政策保障,措施到位。多年来,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出台了很多关于民族语文工作的政策意见,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也明确了做好民族语文工作任务和政策保障,尤其是今年制定的《辽宁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的子规划《辽宁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目标任务。这些政策法规对进一步推进民族语文事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起着重要作用。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民族语言的保护与发展。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民族语言的保护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民族语文的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民族语文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我委将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更多支持,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更多、更好、更有利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发展。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7 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