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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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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02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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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 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  

  (1953年3月21日)  

  根据最近检查,各地对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的使用范围还不够明确,许多地区把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当作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一般款项,代替经常费使用,举凡少数民族教育的一切费用,均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项下开支;更有个别地区误解了补助的意义,作了非必要的花费或竟认为是一笔由地方掌握的机动费用,随意代替别种经费使用,如招待家长,平均分配给学生作糖果费以及补助教科书的地区差价等,也有的地区拖延向下拨发或在使用前没有很好地计划,应用不用以致年终剩余上缴,没有全部发挥此项补助费的应有作用。这些都是与中央原设此项补助费所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必须予以纠正。为了保证今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的正确使用,特作如下指示:  

  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经常费与一般学校一样均包括于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内,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为了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费用,用以补助一般教育事业费之不足。因此,不得以有此项“专款”而取消或减少其在一般教育事业费项下应有的份额,更不得以此项补助费代替可以或应该在经常费即一般教育事业项下开支的任何费用之一或全部,只有在学校教育上因民族特点而产生的必需开支,超过了一般教育事业费的范围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始得由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项下开支。其开支范围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中、初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必需费用的补助(包括在少数民族学校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与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之汉族学生的补助),如书籍、文具、被服、医药卫生及特设的助学金或超过一般规定比例数的人民助学金减免费等;  

  二、少数民族学校设备的补助,如辅助一般教育事业费解决其不能解决或不能完全解决的教学设备、校舍修建等;  

  三、教师待遇的补助,如根据需要为了鼓励教师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原工资外另加的津贴或超过一般待遇标准的超过部分等:  

  四、少数民族私立或群众自办学校(宗教学校除外)设备和经费补助;  

  五、少数民族费、牧民业余教育学习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在学校教育方面,因民族特点而产生的超过一般教育事业费范围或规定的直接有助于教学的必要开支。  

  望各地根据上述范围,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和节约的精神,切实掌握,全面而正确地使用。严禁平均分配,应切实地根据需要,有重点地使用,以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此项经费之最大作用。今后每年于动用前和年终决算时,应分别将分配情况及使用情况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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